Rule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 1.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达成的住宿协议及与此相关的协议均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将按照法律或一般惯例执行。
  •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殊约定时,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将优先履行该特殊约定。

住宿协议的申请
第2条

  • 1.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协议者,须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
    •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申请在前款第2号的住宿日期之后续住时,本酒店将在住宿客人提出申请时将其视为新的住宿协议申请来处理。

住宿协议的成立等
第3条

  • 1. 住宿协议在本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即视为成立。但在本酒店证明未接受申请时不在此限。
  •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协议成立时,住宿客人须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之前缴纳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用,该费用不超过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
  • 3. 申请费首用先被用作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当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申请费用将被用作违约金,然后被用作赔偿费,如有余额,则按第12条的规定在付款时予以退还。
  • 4. 如果住宿客人未根据第2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缴纳同款规定的申请费用,则住宿协议无效。该情况仅适用于本酒店在指定申请费用的支付日期时已将该事项告知住宿客人。

无需支付申请费用的特殊约定
第4条

  • 1. 虽然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但本酒店也会接受在协议成立后无需支付同款规定的申请费用的特殊约定。
  • 2. 如果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协议的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申请费用且未指定该申请费用的支付日期,则被视为已接受前款的特殊约定。

拒绝达成住宿协议
第5条

  • 1. 在下列情况时,本酒店有可能会拒绝达成住宿协议。
    • (1) 住宿申请与本条款无关时;
    • (2) 因客满而无空房时;
    • (3) 发现住宿者可能有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公共秩序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时;
    • (4) 发现欲住宿者属于下列①-③的情形之一时
      • ① 《防止暴力团伙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相关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暴力团伙(以下简称“暴力团伙”)、同条第2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伙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伙成员)、暴力团伙准成员或暴力团伙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② 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成员是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团体时;
      • ③ 法人的高管人员中有暴力团伙成员者。
    • (5) 欲住宿者有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妨碍的言行时;
    • (6) 明确认定欲住宿者为传染病患者时;
    • (7) 对住宿有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9) 欲住宿者为酩酊大醉者等,有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妨碍时,以及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重大妨碍的言行时。(根据都道府县条例的规定)

住宿客人解除协议的权利
第6条

  • 1. 住宿客人可通知本酒店解除住宿协议。
  • 2. 因归属于住宿客人的责任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协议时(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指定了申请费用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了住宿协议的情形除外),本酒店将收取违约金。但仅限于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款的特殊约定,且在接受该特殊约定时向住宿客人告知了解除住宿协议时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时。
  • 3. 住宿客人未在住宿当日22:00之前抵达(若已提前告知预计抵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时)且未与酒店联系时,本酒店将视为住宿协议已被住宿客人解除并予以处理。

本酒店解除协议的权力
第7条

  •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解除住宿协议:
    • (1) 发现住宿客人有可能违反住宿相关法律规定、破坏公共秩序或违法社会道德时,或发现有此类行为时;
    • (2) 发现住宿客人属于以下①-③的情形之一时;
      • ① 暴力团伙、暴力团伙成员、暴力团伙准成员或暴力团伙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② 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成员是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 ③ 法人的高管人员中有暴力团伙成员者。
    • (3) 住宿客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妨碍的言行时;
    • (4) 明确认定住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 (5) 对住宿有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6)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而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 (7) 欲住宿者为酩酊大醉者等,有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妨碍时,以及对其他住宿者有重大妨碍的言行时;(根据都道府县条例的规定)
    • (8) 躺在床上抽烟、乱动消防设备等不遵守酒店规定中的禁止事项(仅限防止火灾所需)时。
  • 2.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了住宿协议时,对于尚未提供给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务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 1. 住宿客人须在入住当天到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 (1) 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职业;
    • (2) 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入境年月日;
    • (3) 离店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房间的使用时间
第9条

  • 1. 住宿客人可在当天15:00点至次日11:00点期间使用酒店客房。连住客人除抵达当天和离店当天外,全天均可使用。
  • 2. 虽然有前款的规定,但酒店也可能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以外同意客人使用客房。该情况时,本酒店将向住宿客人加收以下费用:
    • (1) 到13:00点・・・・・加收住宿费的30%
    • (2) 到14:00点・・・・・加收住宿费的60%
    • (3) 到15:00点・・・・・加收住宿费的90%

严格遵守酒店的规定
第10条

  • 1. 住宿客人在酒店内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规定。

营业时间
第11条

  •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请看配备的宣传册、各处布告牌、客房内的服务指南等。
    • (1) 前台服务:24小时
    • (2) 餐厅“crescita”:早餐7:30-10:00 晚餐17:30-22:00
    • (3) 温泉澡堂(主楼B1F):6:00-10:00、15:00-24:00
    • (4) 温水游泳池(主楼B1F):8:00-22:00
    • (5) 小卖部(主楼1F):8:00-21:00
  • 2. 前款规定的时间会根据需要或不得已而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 1.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的支付,应在客人抵达时或在本酒店要求支付时,在本酒店前台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类似方式支付。
  • 2. 在本酒店为客人提供的客房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没有住宿,也需要支付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 1. 如果本酒店因未履行住宿协议或在履行住宿协议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给客人造成了损失,将对该损失予以赔偿。但因非归属于本酒店责任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则不在此限。
  • 2. 本酒店虽已获得消防部门的消防合格标志,但为了应对意外的火灾,购买了酒店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 1. 如果无法为住宿客人提供协议约定的房间,本酒店将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条件相同的住宿设施。
  • 2. 虽然有前款的规定,但若无法为住宿客人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本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用作损失赔偿费。但若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在于本酒店,则不予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的处理等
第15条

  •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等损失时,除不可抗力外,本酒店将负责赔偿该损失。
  • 2. 对于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但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发生丢失、损坏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负责赔偿损失。但对于客人未事先申报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酒店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15万日元。

住宿客人手提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 1. 如果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在入住前到达本酒店,且本酒店在行李到达前知晓此事,则将负责保管,并在住宿客人来前台办理入住时将其交给客人。
  • 2. 如果住宿客人退房后将手提行李或个人物品遗忘在本酒店,在能判明物主的情况下,本酒店将联系物主并请求其指示。但若物主没有指示或无法判明物主,本酒店将从发现之日起保留该物品一周时间,然后将贵重物品送交最近的警察局,并对其他物品予以处理。此外,已开封、开盖的食品饮料将在当天予以处理。
  • 3. 在第2款的情况下,本酒店对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款的情况下,依照前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在前款的情况下,依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 1.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车钥匙是否寄存,本酒店只为客人提供停车位,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若本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损失,本酒店将负责赔偿该损失。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 1.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本酒店造成损失时,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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